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派出所、街道办事处鉴定,或根据各市(地)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在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由就读学校负责考核。
有关单位(学校、单位、乡镇、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后,应在《2021 年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报名登记表》(附件1)上填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字、盖章。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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