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出具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凭证。
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章认定依据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六章附则
2021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