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对象
(1)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考生:获得教育部或者人社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省级教育厅或人社厅组织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
(2)体育特长生:参加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教育厅、省级体育局举办的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体育舞蹈、健美操类比赛团体或个人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获得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体育舞蹈、健美操等项目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的考生。
(3)艺术类特长生:获得教育部或人社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得教育厅或人社厅组织的省级职业院校一等奖的考生;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授权的考级委员会组织的社会音乐水平考级:声乐,钢琴,舞蹈,电子琴,播音主持或其它乐器9级以上的考生。
2.录取条件
(1)3月8日至4月9日期间,考生将等级证书(或获奖证书)及高考报名表、诚信承诺书扫描件(或图片)发至我校指定邮箱(@***),经过我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获得“优先录取”资格。(诚信承诺书在我校招生网站http://zsw.***/下载)
(2)考生须参加公办高职院校联盟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
(3)考生须填报我校为第一志愿且填报有体育、艺术特长招生计划的专业。
3.录取原则
(1)我校优先录取符合“特长生对口”招生对象的考生。
(2)录取顺序为:先录取获得“教育部或者人社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再录取获得省级教育厅或人社厅组织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其次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特长生(先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再特长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获奖或特长等级一致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即先检录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再检录低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4)录取时按考生投档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录满计划为止,如计划有剩余,则调整到普通计划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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