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 元。学费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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