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3]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凡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的新生,请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立即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川北医学院。户口迁移证上新生姓名(注意与高考时使用的姓名相同)、出生年月以及身份证号码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准确无误地填写。未办理身份证的同学也应由当地派出所编好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到迁移证上,否则,不能到校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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