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基本原则: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工程”招生政策,按公平公开原则,依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安徽省应届毕业生应具有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二)我院录取工作将按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及我省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我院对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予以承认。
(四)体检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