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完后退回学生本人,具体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户口本;
2.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证、户口本;
4.孤儿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证;
5.烈士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烈士证、户口本;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残联盖章确认的残疾证;
7.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优抚证;
8.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提供当地的相关证明,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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