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要保留好研招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重要提示:由于我院专业及考试要求的特殊性,考试日程(时间、地点等)将以我院于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日程为准,请考生届时务必登录http://******.cn/szc/jfjg/yjsb/zsxx/sszs/查询考试日程,或来中央音乐学院办公楼二楼(上海银行楼上)研究生部现场查看考试日程。如有疑问请致电010-66425586。
附件: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摘选)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公示《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六、已经查实并有教育意义的考试违法违纪和试题诈骗的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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