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在选拔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选拔办法、程序以及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考生及考生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对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及学籍等,并将其考试作弊或材料造假事实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三)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校将对所有录取的考生在入学后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等。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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