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统筹管理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处理复试录取日常工作。
2.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督察组,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3.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及时处置复试录取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等。
4.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复试录取工作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全程监督本学院、相关学科的复试录取过程,受理考生信访或投诉工作。
5.各学科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相应学科的复试工作。
6.各学院以本方案为依据,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与录取工作方案,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学院、学科的复试录取方案主要包含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名单、复试实施具体办法、各学科复试工作小组名单、面试时间和地点等。复试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各学院复试与录取工作方案于复试前报研招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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