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2、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体检不合格者(包括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表者),不予录取。其中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录取前学院将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4、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报考导师等作出综合判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导师招生名额提出拟录取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5、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7、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录取的考生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8、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非定向考生(一般普通招考计划中录取非定向考生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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