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治考察为不合格:
1.曾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3.曾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4.曾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5.曾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8.曾被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
9.曾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0.曾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1.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12.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13.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1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1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6.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17.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18.家庭成员(父母、未婚兄弟姐妹,下同)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19.家庭成员曾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0.家庭成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21.家庭成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22.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影响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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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东莞市威远职业高级中学 | -- | -- |
思想政治教育 | 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3年 | -- |
法学、思想政治 | 青岛海西职业学校 | 三年 | -- |
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 | -- | --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 2 | -- |
思想政治教育 | 鞍山师范学院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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