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测评按照审核、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顺序进行,实行单项逐项测评,任何一个项目不合格将不能参加此后测评项目。
(一)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米及以上,女性1.60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嗅觉:无嗅觉功能丧失。
以上检测,其中一项不合格,则体检结论不合格,将不能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评,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测评项目结果当场公布。
(二)面试。体检合格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其间,由面试考官提出问题,考生诚实回答。同时,由考官对考生其他身体条件作出评价。标准为:
1.五官端正,无少白头,面颈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明显胎记、各种疤麻等);
2.身体裸露部位(以着夏装短袖T恤及运动短裤和正装皮鞋为准)无明显疤麻、明显胎记、严重烫伤、烧伤,无使皮肤呈现明显异常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无血管瘤、斑痣,无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3.嗅觉不迟钝、无腋臭;
4.无下肢静脉曲张;
5.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
6.无文身(在身体任何部位,烫成、绘成、刺成的,带颜色或与肤色接近的花纹、图形等);
7.无鸡胸、驼背等身体异形(如:多指畸形、断指、缺指、并指等);
8.身体无各种残疾;
9.无其他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情况。
考生报考动机不端正、口吃、言语表达不流畅、逻辑思维不严密、身体运动不协调的或身体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面试结论不合格,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三)体能测评。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3个项目全部参加,且其中2个及以上项目成绩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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