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提交的《复试成绩排名表》,审查后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有效期限内及时接受“待录取”,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将取消其“待录取”资格;已取得我校“待录取”资格的考生,在未征得我校允许的情况下,不可再同意其它单位“待录取”。
复试结束后,《研究生复试考核表》和《复试成绩排名表》经过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各学院应将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我校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后期如有相关政策变化,我校将根据新政策做出适当调整,并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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