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1.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答案来源于: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