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高校和新疆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要按新疆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新疆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1)本科一、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均为平行志愿,按院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投档。平行志愿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续投档,未完成计划直接参与本批次征集志愿。
(2)本科提前批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院校审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院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军队院校计划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院校招生计划的1: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他院校按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高校审录。
(3)投档均以高校为单位。
2.已出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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