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入学后3 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依纪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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