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及录取。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学术背景、复试成绩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审定后公示,于10月22日之前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24小时内接受“待录取”通知,否则视为放弃,学校取消其“待录取”资格。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
(五)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研究生处将经过公示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后,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我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能录取。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拟(待)录取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籍:
1、获得拟录取资格后所修课程不及格;
2、在获得拟录取资格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3、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4、患病不能坚持学习;
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拟录取资格或取得学籍。
6、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推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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