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折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合成绩+素质特长成绩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核定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将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分为5门专业基础科目和5门其他一般科目,各专业基础科目如下表:
专业 | 专业基础科目 |
设施农业与装备 |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
畜牧兽医 | 语文 数学 生物 地理 技术 |
园艺技术 | 语文 数学 化学 生物 技术 |
园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 语文 数学 外语 地理 生物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
软件技术 |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
旅游管理 | 语文 数学 地理 历史 技术 |
注:各专业的其他一般科目是指除其标注的专业基础科目之外的其他科目。
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的专业基础科目和其他一般科目,按各自科目类别等第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学考等第 | A |
| C | D | E |
专业基础科目-折算分数 | 35 | 28 | 22 | 15 | 0 |
其他一般科目-折算分数 | 25 | 20 | 16 | 11 | 0 |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校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认可,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成绩核定
根据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评定等级,将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4项评定等级按不同的权重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评定等级 | A |
| C |
品德表现、 创新实践 | 15 | 6 | 0 |
运动健康、 艺术素养 | 10 | 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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