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
1.录取成绩=初试总成绩÷3×60%+复试成绩×40%
2.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
(2)未通过教育部资格审查;
(3)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材料;
(4)政审不合格;
(5)提供虚假信息;
(6)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3.考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体检
入学后由我校统一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处理,体检费用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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