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学院(部)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复试、录取工作。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录取结果负责。
(二)学校审核通过拟录取名单后,由相关学院(部)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递(寄)送培养协议、人事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
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相关学院(部)将在7月底前发放调档函,考生必须将全部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录取为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必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不负任何责任。
(三)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成绩不合格(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面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3.体检不合格。
4.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人事档案或毕业证书等需提供的材料。
5.提供虚假信息。
(四)以定向就业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在7月30日之前与所在单位、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提交我校研招办。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六)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2020年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