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被培养人不得要求退学、休学及更改学习专业、时间和形式。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学、休学、更改专业者,需征得校区同意。
2.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按照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执行,被培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位,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到校区服务。对于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毕业者,需提前三个月提交由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须由个人提出延期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并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报校区审批,经校区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多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由被培养人承担。
3.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户口、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需转入就读学校;被培养人学习结束后,就读高校将被培养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含人事)档案直接寄送校区,将被培养人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到校区。
4.被培养人每学年须填写《攻读定向博士学位人员学业进展汇报表》(附件3),向拟任职学院汇报一年来的学业进展情况,并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
5.被培养人完成学业后30日内应到校区报到,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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