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培养人毕业后在校区服务年限应不少于5年(从取得学位后到校区工作开始计算);若被培养人学习年限超过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每超过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则增加服务期1年。
2.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遵守就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被培养人被勒令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或因个人原因而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位的,校区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被培养人应一次性向校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并退回学习期间校区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3.被培养人取得博士学位不到校区工作的,须一次性向校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并返还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4.被培养人取得博士学位到校区工作后,未满服务期限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少一年服务期须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并按比例返还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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