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初试:
(一)2019年12月14日-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之后复试亦需《准考证》,请注意保管。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21日-12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初试地点:由考生选择的各报考点指定。
第十三条 复试:
(一)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一般在录取当年3月末)通过我校研究生教育网公布《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校内复试只能参加一次,如在本专业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进行校内调剂。
(二)取得复试资格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三)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无需加试。以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加试;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和考生须加试,加试内容、科目数量、方式及录取规则与同等学力考生要求一致。和考生复试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可不加试。
(四)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作为专业笔试科目,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 我校学术学位相关专业学费为7000-8000元/年,学制3年;专业学位相关专业学费为10000-15000元/年,全日制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学制为3年。详情可查看本招生目录或电话咨询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
奖励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奖励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省规定的在读基本学制年限内)。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省规定的在读基本学制年限内)。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且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
根据我校实际,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类别;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类别。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且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
根据我校实际,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类别;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类别。
(一)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等 级奖励金额(元/学年)获奖比例特等奖100003%一等奖800012%二等奖600015%三等奖400020%
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等 级奖励金额(元/学年)获奖比例特等奖100003%一等奖800012%二等奖600015%三等奖400020%
(二)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按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依据评定条件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按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依据评定条件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奖励
1.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科研竞赛获奖的研究生。
2.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3.单项奖学金:省级、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以及考取博士研究生等奖励。
第十九条 上述奖助政策仅面向全日制研究生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相关奖助政策。如有内容与学校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学校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证书上将注明其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我校可接收外籍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招生办法请登录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网址或致电024-86574288咨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沈阳师范大学校部202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10034 联系电话:024-86592979 传真:024-86592505
办公地点:沈阳师范大学校部202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10034 联系电话:024-86592979 传真:024-86592505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教育部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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