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考核的所有考生须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及我校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所、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严格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诚信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考核成绩或者取消录取资格。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核。
(二)未按远程网络考核相关要求摆放视频机位,提醒后仍不改正。
(三)视频监控范围内有其他无关人员。
(四)未经考核小组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脱离视频监控范围。
(五)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七)对考核过程录音、录像或截屏,发布、传播考核相关内容。
(八)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核。
(九)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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