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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总则

2020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4 23:05:00 解决时间:2021-02-2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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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和《2019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要求,2019 年春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不低于人均3300 元/年。我省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照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进行资助,原则上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 元,比较困难等

级每生每年3300 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600 元。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我院当年度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等级人数进行适当的调整。

资助名额以当年度下达的资金总额和当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为基准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没有旷课记录和考试作弊行为;

5. 已通过当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没有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6. 积极参加学院、系、校区和班级组织的各级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六条各系、校区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评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资助中心根据第三条的名额分配原则,按照各系、校区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校区。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本系、校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后上报给本系、校区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各系、校区初选。系、校区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系、校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资助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校区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通过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分春季、秋季两次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六条各系、校区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系、校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汕职院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答案来源于:2020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1-02-2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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