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取:
1.根据专业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结合乐理、视唱练耳、文化考试成绩达标,综合评定,择优录取。录取新生经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教委批准,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
2.根据上海市教委规定,凡是预录取的本市户籍的初三历届生、应届生,必须持有当年参加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有效成绩,方能被我校正式录取。
四、有关说明:
1.考生报考期间的旅费、食宿一律自理。
2.在招生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如果已被录取,则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3.我校为非义务教育机构,录取的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8000元/年。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可申请和享受上音附中帮困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政策。
4.本市学生原则上走读。外地学生可申请住读,住读生由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与学校签定住宿协议。
5.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身患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地区)。
6.我校正式生应届高中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当年参加在上海的高考(往届毕业生须回原籍参加高考)。如未考取高等音乐院校,学校不负责分配。
7.本简章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暨附属音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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