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二)对参加复试而未予拟录取的考生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在复试和录取期间,如教育部和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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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奉贤会计 | 奉贤中等专业学校 | 3 | -- |
会计 | 上海商业金融专修学院 | -- | -- |
会计 |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 3 | -- |
普通类专业--会计 |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 -- | -- |
普通类专业--会计(税务筹划、审计、国际会计) |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 -- | -- |
会计 | 奉贤中等专业学校 | 3 年 | -- |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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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 上海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普陀校区) | -- | -- |
金融(特色) | 上海商业金融专修学院 | -- | -- |
金融事务 | 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 | 3 | -- |
金融--银行 | 上海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普陀校区) | -- | -- |
金融事务 | 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 3 年/职业中专 | -- |
金融事务 | 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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