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中专、中专班和中职班,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上海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上海奖励专业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
2、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户籍居民。
4、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受助内容和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免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高免除学费4000元;
2、免书簿费: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600元;
3、免住宿费: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免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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