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成绩核算方式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满分500分)×1×50%+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2.5×50%。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1.我校采用一志愿考生与调剂志愿考生分别排名的方式确定拟录取名单,先录取一志愿上线考生,调剂考生根据剩余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采用全日制考生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别排名的方式根据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2.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无加分情形且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复试成绩、初试两门业务课合计成绩、外语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3.根据我校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为科学选拔综合素质优秀人才,在录取环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总成绩加10分;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客观题部分的总成绩加4分。
(三)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我校根据资格审查情况、考生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综合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我校将在调剂系统中对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否则将取消拟录取资格。考生接受拟录取后,我校将发放“录取调档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调至我校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不转入我校,须在录取前提交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的定向就业合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将被取消拟录取资格。
(四)其他有关要求
初试、复试及录取环节中如出现考生违反考试诚信承诺、违反考试纪律、提交材料造假、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均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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