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综合成绩绩点进行排名。
(1)综合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90%+发展性素质绩点×10%。
(2)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含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
(3)发展性素质绩点计算办法由相关学院(校区)根据各自学科和学生情况自行确定,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各学院(校区)确定的发展性素质绩点计算办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并保持相对稳定。
2.学院(校区)将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综合成绩绩点排名在学院(校区)内以有效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名次、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平均学分绩点、发展性素质绩点、综合成绩绩点等。
3.综合成绩绩点排名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校区)根据事先分配的各本科专业推免生计划按综合成绩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推免生资格。
4.当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生资格时,学院(校区)应安排其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生资格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公示的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5.要落实立德树人的工作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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