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博士入学考试所有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命题工作由研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初试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具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硕士毕业生的考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科目;同等学力(含只具有硕士学位证)考生需要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为初试期间进行)。
二、考生须按照当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考试科目准备考试。
三、初试考试时间:以考生《准考证》通知为准。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到研招办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四、初试考试地点:以考生《准考证》通知为准。由研招办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确保评卷质量,我校对博士初试试卷评卷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评卷工作由研招办统一组织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二、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招办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三、入学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3、4月。
第十四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方法包括初试完毕后复试或由学校划定复试低分数线后再复试,各培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招办备案并告知考生。复试成绩由各培养单位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复试时间由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安排。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材料,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复试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培养单位须采用同一标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考生信息,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送达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十九条 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二十条 录取时需根据当年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科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业务科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目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生外),不计入综合成绩。
二、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培养单位或学科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1.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学科的考生依次递补录取;2.如没有符合要求的递补考生,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培养单位;3.增加了调剂计划的培养单位仍需按照上述两项办法进行录取。
三、如考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不予录取:1.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低分数线要求;2.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3.政治理论科目成绩不及格;4.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5.政审不合格;6.体检不合格;7.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8.报名材料信息虚假;9.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10.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1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录取检查未通过,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拟录取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作废;12.录取后(包括已毕业),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报考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须全日制学习,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应全部转到培养单位党委,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博士,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拟录取的考生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招办办理录取相关手续。研招办将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料上报给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我校正式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正式录取的考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科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博士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如下:
一、博士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培养单位联系。
二、有关博士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博士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招生工作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二)研招办: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招办;邮政编码:610068。
四、我校博士培养在狮子山校区。
五、各培养单位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六、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cn。
第二十五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此章程也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2020年博士目录汇总.xls (40.50k)[下载]
附件2: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docx (19.33k)[下载]
附件3:附件3:四川师范大学“申请-考核”选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docx (21.27k)[下载]
附件4:附件4:文学院关于“申请-考核”选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2019.11.docx (23.11k)[下载]
附件5:附件5:教育科学学院“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选拔实施细则(2019.11.26).docx (21.43k)[下载]
附件6:附件6:数学科学学院“申请考核”选拔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docx (23.76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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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方式命题、初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