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5、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6、学院纪检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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