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三条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
1.我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士兵。
第十五条报考条件
考生报考专升本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2020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五)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退役士兵(含应往届)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应届专科毕业生可通过高校推荐或考生自荐的方式获得报考资格,并选择与本人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限一个)报考。
(一)高校推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经生源高校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报考。
1.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同专业使用不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按培养方案分类排序。
2.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向生源高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生源高校负责审定。
(二)考生自荐。未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官网向学校进行自荐(报名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8日),通过学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后可以获得报考我校的资格。
1.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
2.专业总能力测试合格标准为无缺考科目,根据招生人数和生源情况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拔,合格比例不高于报名人数的50%。
3.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方案详见学校官方网站。
第十七条招生计划
青岛工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报考代码学科门类招生计划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工学4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工学7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工学50土木工程081001工学40工商管理120201管理学40英语050201文学40
1.本计划专项用于录取高校推荐考生。
2.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录取规则
1.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0〕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退役士兵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每学年23000元/生,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每学年22000元/生,英语专业学费每学年21000元/生。
第二十条除学费外,按标准收取住宿费每学年1000元/生。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银行担保贷款、学费缓交等。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2020年青岛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