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拟录取的博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3.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专业录取的后一名如果出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思想政治理论(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合格者(或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
3.各专业(或研究方向)普通招考的定向生比例一般不超过40%。定向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4.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5.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6.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方法(试行)》(宁大政[2019]20号)文件规定:为合理配置优质资源,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生源较好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2-3人。如报考导师当年招生计划受限,在充分征求拟录取考生意见的前提下,可在一级学位点下设二级点(方向)间进行导师调整。支持院士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7.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答案来源于:2020年宁波大学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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