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计划配置原则
(1)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给我院的博士招生计划,分专业确定招生人数。
(2)导师招生限额:第一次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招收博士考生数每人不得超过1名(含直博生),其他导师招收博士考生数每人原则上不超过2名(含直博生)。
2.面试考核成绩排序及拟录取名单确定
考生面试考核成绩排序采用双排序方式进行,分两批分别确定拟录取考生。
(1)第一次排序与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
以报考导师为依据,报考有关导师且复试合格的考生按面试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由导师自主确定是否拟录取其名下面试考核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
当进入拟录取名单范围的考生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时,视为考生放弃本年度攻读博士资格。当出现导师放弃拟录取其名下面试考核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时,视为导师放弃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2)第二次排序与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
第一次排序未被拟录取的其他复试合格考生,按考生面试考核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进行排序;根据分专业剩余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拟录取名单,根据导师本人招生限额和考生意愿,按“双向选择”原则,在进入拟录取名单范围内确定拟录取考生。
当进入拟录取名单范围的考生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时,根据放弃考生所在专业面试考核成绩排序,按“双向选择”原则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3)分专业招生计划调整
若出现放弃考生较多,所在专业不能完成专业招生计划时,有关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使用。
(4)拟录取名单公示
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按学校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终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面试成绩<60分者,或单科笔试<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或未参加体检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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