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2)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之前,由用人单位与我校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
(3)复试成绩<129分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人员加试:不计入总分,低于60分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5)调剂复试的考生,考核方式和录取标准参照此方案执行。
(6)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除复试中面谈考核外,学校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进行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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