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工作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省招考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定录取名单。
2.录取时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情况,择优录取。基本录取标准如下:
(1)总成绩排序 如复试专业(研究方向)内无调剂考生,则本专业复试考生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复试专业(研究方向)内有调剂考生,则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按总成绩优先排序,调剂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排序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同专业(方向)复试考生如总成绩并列,参考初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同时并列,依次按初试外国语、业务课1、政治理论成绩进行排序。
3.其他
(1)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2)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之前,由用人单位与我校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
(3)复试成绩<129分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人员加试:不计入总分,低于60分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5)调剂复试的考生,考核方式和录取标准参照此方案执行。
(6)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除复试中面谈考核外,学校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进行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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