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军人身份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及证书原件,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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