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以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单独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3、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教育厅,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4、学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疫情防控”文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单独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单独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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