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招生学院应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科点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三)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视为复试不合格:
1.复试总成绩低于120分(不含120分);
2.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
3.体检不合格;
4.报名、初试、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6.未达到学科点提出的其他复试合格要求。
各学科点可依据本学科特点,提出其他复试合格要求,但须于复试前对考生公布。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获得,采取百分制,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各占录取总成绩50%的权重。
1.一般学科专业成绩计算(除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
(1)复试总成绩=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外语听说能力考核成绩。
(2)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2×50%;
2.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成绩计算:
(1)复试总成绩=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外语听说能力考核成绩。其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中的思想政治理论测试成绩所占比例,详见其所在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2)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2×50%;
3.复试总成绩、录取总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五)录取时,一志愿上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名,依据各学科点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录取总成绩由高到底依次录取。录取总成绩相同者,按初试成绩高低排序。
(六)被我校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学校将及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里设置为“待录取”状态,考生须在24小时内点击“接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我校“待录取”信息,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七)各招生学院一般情况下须在拟录取结果公布2天内,及时通知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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