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体制
在对口单招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符合招生条件、成绩达到省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100%,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招生院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原则与投档办法
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平行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普通类专业平行院校志愿的具体投档办法是:根据考生科目组类别(农业科目组按专业技能方向),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文化与专业技能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艺术类中艺术设计专业技能方向的投档办法是:对专业技能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文化与专业技能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音乐教育、播音主持、影视表演、舞蹈编导专业技能方向的投档办法是:对专业技能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
对同分考生的投档原则:在投档时,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专业技能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后投档,如仍有同分情况,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其志愿全部投档。
本科、专科统招批次院校服从志愿均按照“公办”“民办”的顺序投档录取,公办院校服从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民办院校服从志愿进行投档录取。
(三)奖励与照顾政策
1.关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省创新大赛、“三创”优秀学生获奖考生的奖励政策:
(1)参加国家或省技能大赛获奖的考生,必须参加对口单招统一网上报名,同时填报参加专业技能考试和文化统考,取得文化统考成绩,且获奖的竞赛项目与所报科目组对口,方能享受对口单招奖励政策。鼓励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参加全省统一专业技能考试,如专业技能考试成绩与获奖认定专业技能成绩不相一致,取二者中较高成绩作为专业技能成绩。
(2)获得国家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至省属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
(3)获得国家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或省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至省属高职(专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如考生成绩达到本科投档要求,先参加本科阶段的投档与录取。
(4)获得国家专业技能大赛优秀奖及以上或省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可认定为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专业技能考试合格线的120%(如超过满分值,以满分300分计)。获得省技能大赛优秀奖的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可认定为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分数。
(5)国家及省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中,模特选手与技能操作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6)参加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与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7)获得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省技能大赛优秀奖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8)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及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的中职校往届毕业生享受对口单招奖励政策,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关于国家或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的体育类考生的奖励政策:
(1)国家或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的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对口单招统一网上报名、专业技能考试和文化统考,取得专业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方能享受对口单招奖励政策。
(2)获得全国体育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组织的青少年单项比赛、分区赛、分项赛、系列赛、全国中学生比赛)前6名,江苏省体育比赛(由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组织的省运会、省级单项比赛、省中学生比赛)前3名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高职(专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艺术类考生的文化分)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2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四)录取时间及批次安排
录取工作自6月22日开始,具体安排为:
6月22日至6月24日,本科批次院校录取。
6月28日至6月30日,专科统招批次院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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