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予以加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审核公示,学校转发公示。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②烈士子女可加10分。
③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时可加3分。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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