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实施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文化测试成绩按专业从高到低录取。
1、录取原则
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文化测试总成绩按专业由高到低排序,同分的考生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排序。
2、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3、以下情况省教育考试院加分后进行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烈士子女可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时可加3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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