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内招生留学研究生≥1人或有≥1/3博士生赴境外交流≥3个月(江苏高校优势学科≥1年)。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2)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第2名博士需缴纳2万元调节金,第3名缴纳5万元调节金。博士生导师使用学校奖励指标招收博士生的不需要缴纳调节金。
鼓励各学院在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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