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院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院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设立了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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