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院领导、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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