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成绩组成
(1)普高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项成绩”两部分组成,“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算如下:
①等级分折算办法(详见表3):
表3 学考(会考)等级计分标准
类别 等级 | A 等 | 等 | C 等 | D 等 | E 等 |
新学考计分 | 10 分 | 8 分 | 6 分 | 3 分 | 不计分 |
老学考计分 | 10 分 | 8 分 | 6 分 | 等计 2 分 | 不计分 |
②高中新学考科目共10门,折合高分10分/门,满分为100分;老学考科目11门,折合高分10分/门,满分为100分(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二门取平均值后折算成一门成绩计入录取总分)。
录取总分(满分110分)=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项成绩(满分1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综合素质项成绩”和“职业技能换算成绩”两部分组成。“职业技能换算成绩”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折算,工艺美术类使用完整成绩、财会类和医学护理类使用操作成绩(有两次有效操作成绩的就高使用),均折算为100分后计入录取总分。
录取总分(满分110分)=职业技能换算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项成绩(满分10分)。
3.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会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院给予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学院方能认可。
4.拟录取考生和备录考生确定
各专业根据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各专业根据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4确定备录考生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若某个专业相应类别的实际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该类别的计划数时,终录取数量不高于报名人数的80%。该专业相应类别根据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报名人数的80%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其余考生确定为备录考生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5.若各专业拟录取考生或备录考生低分的录取总分相同时,在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为A等的考生优先排序,在此前提下再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A等及其余等级考生均按以下科目顺序及成绩或等级高低排列名单(详见表4),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表4 同分考生科目优先顺序
考生类别 | 专业名称 | 科目优先顺序 |
普高招生考生 |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化学、物理、数学、 英语 、思想政治、 语文、地理、历史、生物、技术(老学考的考生取“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两门课的平均分) |
工业设计 /服装设计与工艺 /会计 /酒店管理 | 英语、语文、数学、 思想政治、物理 、化学、地理、历史、生物、技术(老学考的考生取“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两门课的平均分) | |
单 独 考 试 招生 考生 | 相关所有专业 | 职业技能换算成绩、 个人自述项成绩 |
6.在“一档多投”多轮录取过程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7.经“一档多投”多轮录取后,当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足额完成或已无备录考生时,录取工作结束。
8.凡被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9.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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