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1月1日–10日申请,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10日–31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
3.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不再组织项目及人员申报,仅派出2019年第二批录取人员。
4.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4月1日-15日第一批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9月10日–20日第二批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5.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1日–15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含已获批的地方创新子项目人员申请)。
②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6.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
①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单位或个人联系渠道全年随时申请,每月公布录取结果;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每年均需国际组织提供岗位后发布,全年随时发布。
②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国内高校渠道,已获批项目的人员申报时间为6月1日-10日,7月公布录取结果;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渠道申请信息将在项目专栏中另行公布。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日–3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8.政府互换奖学金根据相应规定施行。
9.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2019年9月30日前项目申请,12月公布获批项目(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第二批项目申报);2020年5月20日-30日第一批人选申请,6月公布录取结果;11月20日-30日第二批人选申请,12月公布录取结果。
10.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10日–31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11.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1月15日前项目申请,3月公布获批项目;6月10日-20日人选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
12.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第十三条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从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下载、阅读、打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及《签署协议须知》后(无需公证),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需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其它有关事宜请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
联系人:刘超
联系电话:82825950,
地址:国际交流处503办公室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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