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进入网络远程复试系统平台进行督查。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有关复试工作办法、复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所有拟录取名单都要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4.实行复议制度。在复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学院复试小组进行复议。监督电话:学校纪委(监察处)0730-8640142,研招办0730-8809770
5.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院监督电话:0730-8648870。
学校监督电话:学校纪委(监察处)0730-8640142,研招办0730-880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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